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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5月20日 星期二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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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
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优惠政策
韩洁 罗沙
据新华社北京5月19日电 (记者韩洁 罗沙)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19日发布了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两部门联合发布的通知,当前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契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   企业所得税方面,通知指出,企业实际发生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将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所得税方面,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房产税方面,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契税方面,因地震灾害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资源税方面,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地震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纳税人因地震灾害造成严重损失,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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