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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5月29日 星期四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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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出台
本报讯  我省新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开始实施,新办法明确了维修资金的管理单位: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据介绍,我省商品住宅、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标准为每平方米60元,售后公有住房住宅维修资金标准为每平方米55元。开发建设单位或住房售房单位应在商品住宅、非住宅房屋、已售公有住宅具备办理交付入住手续15天前,将专项维修资金汇总表报送到代管部门及专户管理银行,同时通知购买人到专户管理银行交付维修资金。自2009年开始,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向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部门及业主委员会报送专项维修资金对帐单。物业服务企业应设专户存储该项收入,并在下一年度1月底前公布收入情况。   业主大会可以就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业主所得收益部分的资金存储、使用作出决定,可以用于小区的公共用水、用电等开支,也可按业主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比例分存到各分账户。房屋所有权转让时,维修资金随之同时转移过户。 (朱宏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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