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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6月03日 星期二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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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6月至10月收缴居民医保费
标准:成年人每年70元 未成年人每年40元
本报海口6月2日讯 (记者袁锋)随着《海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修订,海口市居民医保今年的收费事宜也有了说法:时间为今年6月至10月之间,成年居民缴费标准每人每年70元,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40元,城镇非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按每人每年35元缴费。   保费交至2009年底   按照规定,农垦系统城镇居民和大学生等新参保人员缴纳2008年7月至2009年12月的医保费,成年人105元,未成年人60元(含大中小学生),非重度残疾人52元,从2008年7月1日开始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去年已经参保的城镇居民缴纳2008年9月至2009年12月的医保费,成年人93元,未成年人53元,非重度残疾人46元,从2008年9月1日继续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以后按自然年度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低保对象、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参保无需缴费,由财政补助。   参保以家庭为单位   新办法规定,参保的城镇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持户口薄到所在社区居委会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申请登记和缴费,家庭中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要全部参保,不能选择性参保。去年已经参保缴费建立关系的居民,可到市社会保障事业局驻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所、基层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所(站)、农业银行各网点缴费。   鼓励连续参保   新修订的办法明确,居民医保费用支付实行保底制和积分制,参保居民每次住院所获得的费用支付达不到实际医疗费支出的20%时,按照20%的比例给予支付。连续参加居民医保的家庭,从参保后第二年起,参保家庭成员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在原基础上每年提高1%,累计最高可提高8%。缴费间断后不能累计,封顶线不变。中药饮片、针灸、推拿和拔罐等中医适宜技术的报销比例在原基础上提高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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