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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海南法执字第19-24号
海南金帆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1997)海南经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公司(原名称为江苏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海南一公司)与被执行人你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08年9月10日作出(1999)海南法执字第19-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你公司位于陵水县原县委招待所内的“迎春宾馆”工程项目[包括已建成的“迎春宾馆”楼层基础(即正负00)及一层楼房框架和四栋别墅的土建主体工程],查封期限为二年。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该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0八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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