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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二战中的集中营大屠杀悲剧,德国哲学家雅斯贝尔斯说:有些罪行只有上帝才能审判。在现实中,国家司法机关受制于严格的证据原则和法律程序,对某些“罪行”也无能为力。现在闹得沸沸扬扬的深圳海事局党组书记林嘉祥“猥亵”11岁女童案,就是如此。
抛掉对“禽兽行径”的愤慨,和对其所称“你知道我是谁吗?我是北京交通部派来的!”“我就是干了,怎么样?要多少钱你们开个价吧。我给钱嘛!你们这些人算个屁呀”的厌恶,根据录像资料和双方的陈述,基本事实是:女童带着林高官走向厕所,林卡住女童的脖子,并企图拉入男厕所,女童挣脱后向其父母哭诉,其父母找林理论,林当众承认。
我国刑法第237条规定了“猥亵儿童罪”,“猥亵”主要是指用亲吻、搂抱、抠摸、吸吮等性交以外的方法以求性刺激或性满足的淫秽行为,包括女孩和家长都没有提到林高官有过上述这些行为,所以受害方根本就没有要求验伤,也无伤可验。现在即便有录像或者证人证言,也只能证明一件事———林高官卡女童脖子,并往厕所里拉。退一步说,卡脖子只是一个轻微的伤害,不构成犯罪,最多是一个治安案件。
黑格尔说过:什么是法律?就是面对一个犯出了低于人类水平的罪行的人,依然要从人的高度来审判他,这就是法律。也许,林高官犯的是“禽兽行”,但一个法治国家不可以把任何一个违法者当作“禽兽”来对待,必须公平、严谨地适用证据规则和法定程序,这样才可能保障法制的正常运行,使人们对于法律有合理的预期。也许,面对林高官的逍遥法外,我们会怀念起群众公审大会的“暴民正义”,正像不少学者所说:法律不是万能的。中国人能在多大程度上接受法治造成的“不公”和不便,也就在多大程度上认同法治的权威,而不会走向一条江湖儿女快意恩仇的道路。
应该看到普通草根民众的舆论已经成为一股巨大的力量,林高官已经被停职,不追究林高官的“猥亵罪”,不代表他的其他的罪行不会被追究。我们很难相信这位“怪叔叔”是一位清官,“拔出萝卜带出泥”,我们拭目以待。
(作者:沈彬 来源: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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