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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0日,湖北天门城管打死拍照男子魏文华一案一审宣判,法院以有自首情节为由,从轻判处4名官员。(11月11日《新京报》)
根据法庭的宣判,4名被告适用的是故意伤害罪。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如果依据该条规定,那么主使及参与殴打魏文华的4名被告至少要被处以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但4名被告最多只判了6年的有期徒刑,如此一个量刑一公布,立即引起了公众的强烈不满。
当然,如果自首认定清晰,那么适当为自首者酌轻量刑,这本身是没有异议的。但在天门城管案中,牵涉到的4名被告都被提到自首,而且其“自首”的认定根本就不符合司法意义上的定义,这不能不令人诧异不已,这也难怪人们要对判决质疑。
□ 王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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