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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25日 星期四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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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部门干预业主自治当慎
北京市建委日前正式发布《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根据该“指导规则”,社区居民提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要求,必须由居委会筹备和召集,并由街道办事处进行指导监督。当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时,街道、乡(镇)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12月24日《新京报》)   行政之手伸及业主自治存在潜在的弊端。比如,现实中一些街道办或居委会出于私利干涉业主自治引发纠纷的案例不在少数。同时,业主自治重在培养业主的自我管理和服务能力,当居委会成了“必须的召集人”,那意味着业主自治的空间将受到限制。   正如建设部副部长刘志峰所说:“物业管理活动中大量的是民事关系,应当通过设定规则,由当事人自行调节和通过司法程序调节,对这些民事关系,不宜采取政府行政措施进行调节,对不产生外部影响、不涉及公共利益的纯私人事务,不设置政府行政管理权”。可见,现在的业主自治问题不是“管”得太少,而是“管”得太多了。   □ 韩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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