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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新规出台
核定征费标准由“车辆装载质量”改为“车辆总质量”,车主可分次缴费
  一辆严重超载的车辆。按照新规,对路面损坏大的车辆就得支付更多的通行费。   本报记者 苏建强 摄
本报海口12月25日讯 (记者侯小健 通讯员陈涛)我省从12月20日零时起停止征收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开征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在燃油销售环节征收),柴油机动车通行附加费征收方式也略作调整。这是记者从今天召开的全省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工作会议上了解到的。   “征收方式调整后,更具人性化,体现了公平合理的原则。”省交通厅有关负责人说。   该负责人称,为保障我省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工作与原燃油附加费征收管理工作顺利对接,我省在1996年正式实施的《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的基础上,对有关内容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出台了《海南省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以此作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征收依据。   变化一:   以车辆总质量核定征费标准   为确保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更加公平合理,我省不再以“车辆装载质量”作为柴油机动车核定车辆征费标准计量的依据,而是对载货类汽车按照核定总质量的一半核定征费标准计量。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有关负责人称,这主要是依据车辆对路面的损坏程度来确定的,对路面损坏大的车辆就得支付更多的通行费,同时也能较好地解决目前存在的车辆“大吨小标”问题。比如,有的车辆能装载8吨货物,但出厂时只标明6吨。如按原标准征收,极易导致车辆通行附加费漏缴现象发生。据介绍,车辆总质量=载货重量+车辆自重。   变化二:   车主可分次缴费   为减轻车主负担,降低行政成本,我省将原全年统缴改为全年一次缴清、半年两次缴清和按季度分四次缴清的方式,并给予不同的费率。   按季度四次缴清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费额为应征费额的90%,按照半年两次缴清的费额为应征费额的85%,全年一次缴清的费额为应征费额的80%。新增或转入的机动车,在上半年办理缴费的,可按应征费额的85%一次缴清,下半年办理缴费的,可按应征费额的90%一次缴清。而缴费时间不足一季度的不予办理统缴。   变化三:外省柴油车进岛   须预缴车辆通行附加费   我省对进入本省的外省柴油机动车通行附加费征收也有新规。过去,外省柴油机动车进入本省两个月以内的,按征费标准的30%缴纳燃油附加费,两个月以上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规定的征费标准全额缴纳燃油附加费。新征收方式则明确规定,外省柴油机动车辆进入本省行驶的,应根据需要在本省停留的天数预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实际停留天数超过预缴费期限的,应当在期满之日起3日内,到征稽机构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   另外,本省柴油车出岛时,可办理停征车辆通行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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