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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建议从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监督制度的角度,加强人大在财政结余资金监管方面的可依据性、严肃性和针对性。
(一)强化超收收入的使用,提高人大监督的可依据性。针对中央专项补助超收这部分,笔者建议要将这部分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地方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在预算执行中也单独设立一张“上级专项拨款补助支出完成情况表”。这样,上级给予的专项拨款补助在本级的具体使用情况,都将得到清晰的反映,人大就可以依据该情况表对专项补助超收收入使用的科学性、可靠性进行深入审议。
(二)硬化预算执行调整,增强人大监督的严肃性。首先,对执行时预算调整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应明确规定无论是由于增收减支还是减收增支所导致的预算不平衡,都应向人大履行预算调整报批程序。
其次,对预算调整内容应作明确规定。一是因总预算变化所引起的预算调整,既要向人大常委会按程序报批调整总预算,也要根据总预算的调整履行项目预算的报批程序。二是部门预算中因项目论证不充分或事业发展规划的变化,需跨部门调整项目,跨项之间调整资金安排的,也要向人大履行报批程序。三是部门预算中专项资金在项内跨目调剂,可由资金使用单位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批准,事后向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是规范预算调整时间。可以把预算调整时间固定为两个时间段:一是在7-8月份,这时候财政预算经过上半年的执行,项目预算有何问题已经在执行中有所体现,可以针对项目预算作一次调整。二是在11月份,这时候财政总预算经过10个月的执行,财政收支总量年初预测误差已有所显现。
(三)细化结余结转决算项目,提高人大审核的针对性。为加强地方人大对财政决算结果的监督,建议财政在报决算报表时将结余结转项细化到预算项目。具体做法是:将结余结转数额从过去的报告到类,细化到款甚至到项。财政厅应要求省级预算单位每年在报告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表的同时,附加本部门“20××年度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情况表”,然后海南省财政厅据此逐项汇总项目支出结余情况和各部门基本支出结余情况。这样,人大在审议时就可以对照年初预算批复情况判断项目结转数是否正确、合理。
(作者单位:海南省区域合作与发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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