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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1月20日 星期二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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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花搬进廉租房
  1月11日,海口民安小区405房,33岁的困难户王春花正忙着打扫自己的新房子,儿子在旁边看着这里的新环境。住进环境优美的廉租房后,他们一家便告别了漂泊不定的租住生活。   本报记者 张杰 摄
本报海口1月19日讯 (记者卓上雄)经对原有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海口市目前已经制定出台了新的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并印发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据此,与原有政策相比较,海口廉租住房保障在套型、申请方式和实物配租租金收取等方面,将有较大变化。这是记者今天从海口市有关部门获悉的。   变化一:   申请门槛降低,覆盖面更大   根据新规,廉租房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应低于3612元(含3612元),其住房困难标准为: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而此前的标准为5平方米。这意味着申请廉租房保障的门槛有所降低,而其覆盖面则同时从原来的最低收入家庭扩大到了低收入家庭。   新规同时明确,政府提供保障性住房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贴9元。实物配租住房中,经核准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住房租金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实物配租中,经核准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外的住房租金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1元。   变化二:   面积设置上限,在50平方米内   原办法规定,严格控制廉租住房面积标准,廉租住房的建设以小套型住房为主,住房面积标准可分别按成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36平方米、48平方米或60平方米计。新规明确,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可采取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也可相对集中建设。   变化三:   申请更方便,在办事处即可领表   原规定要求,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而据新规,申请人凭户口簿及身份证明,即可向其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领取廉租房保障申请表,并如实填写后,再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   变化四:   明确配租标准,额外面积按规定收   对实物配租住房租金的收取标准,新规也作了相应规定。   据了解,原有政策规定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照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具体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物价、民政部门,根据实际定期进行测算,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新规定明确,实物配租住房租房,按照配租住房建筑面积及公布的廉租住每平方米租金标准核定。对于低保住房困难保障对象家庭,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经核准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实物配租住房中,经核准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外的住房租金,按政府规定的租金收取。   新规同时要求,廉租住房的物业管理费用,参照海口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的政府指导价标准确定,由物业单位依法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变化五:   建立退出机制,明确处理办法   据原规定,对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住房情况连续一年(含1年)以上超过规定保障标准的,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而新规明确提出,对上述情况,领取租赁补贴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享受实施配租的,应退出廉租住房。如在10个月过渡期内仍不退出的,按同类公房市场租金标准并上浮40%收取租金,或者按占有公有住房情形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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