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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1月20日 星期二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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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粮食经营者囤积居奇
我省规定粮食经营者库存标准
本报海口1月19日讯 (记者程娇)为保证粮食供应并稳定粮价,防止粮食经营者囤积居奇,我省出台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规定我省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必须保持符合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这是记者今天上午从全省粮食局长会议上获悉的信息。   据悉,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执行对象为:我省从事粮食(含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下同)收购、加工、销售的粮食经营者。   粮食经营者承担的中央和地方粮食储备以及军粮供应等政策性业务,不纳入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的核定范围;未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粮食收购经营者,即年收购量不足50吨者,也不纳入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的核定范围。   我省确定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为:粮食收购经营者最低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收购月份平均3天的收购量,最高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收购月份平均15天收购量;粮食加工经营者最低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平均7天加工量,最高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平均30天加工量。   粮食销售经营者分批发、零售(超市)经营者两个类型,粮食批发经营者最低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平均7天销售量,粮食零售(超市)经营者最低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平均3天销售量。粮食批发和零售(超市)经营者最高库存量标准均为上年度平均15天销售量。   按相关规定,在粮食市场供求平衡、价格稳定的情况下,粮食经营者执行粮食库存量最低标准;在粮食市场供不应求、价格上涨,启动《海南省粮食应急预案》的情况下,粮食经营者执行粮食库存量最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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