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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海口3月19日讯 (记者岳嵬)“原来购买的是往返连程机票,可8天后售票商却告诉我返程航班取消,要换票还得加价。”海口市民郑先生今天向本报投诉此事时表示不解:明明是航空公司和售票商出了问题,为啥要消费者来承担责任?
海口12315也于昨天接到市民郑先生的投诉。郑先生称,他于3月10日在海南凯胜实业公司购买了长沙—海口—长沙的往返机票,3月29日回海口的票价为3.5折。但前天上午,凯胜公司通知郑先生,承运返琼航程的东星航空公司因内部原因暂时停运,郑先生的返程票已经取消,换购当天其他航班最低只有4.5折。
郑先生认为,取消返程票不是他造成的,换票加价给他造成的损失,不应由他承担。凯胜公司提出,郑先生如果不愿意换票,可以全额退返程票。对此,郑先生称,如果返琼时间改了,他离琼的时间也要相应调整,而他离琼的机票是另一家航空公司的,上面又印有“不得签转”,如果退票就不能全额退款,损失就更大了。
凯胜公司工作人员许小姐称,郑先生的返琼票被取消,是东星航空公司停航导致的,郑先生因此遭受的损失,是东星航空公司导致的,与售票方无关,所以该公司不对此负责。
据海口12315工作人员介绍,今天他们已经委托大英工商所介入调查。
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廖晖律师认为:
本案中有两个法律关系:其一,郑先生与往返程两个航空公司形成的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其二,郑先生从售票商凯胜公司处购买的是往返机票,所以双方构成了机票联运买卖合同关系,凯胜公司是联运经营人。
基于以上两个法律关系,更改航班的原因在于返程东星航空公司内部原因造成的,所以根据《合同法》第299条:“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东星航空公司应当根据郑先生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并且由于过错是承运人一方,所以如果是因为改乘其他班次的航班有差价,也不能由郑先生来负担,多余差价应由东星公司承担。
同时,如郑先生要退票,导致前一航班也必须要退票,这个过错和损失则要由联运经营人凯胜公司承担。因为《合同法》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岳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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