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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4月09日 星期四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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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到付款并非先验货后付款
小心“不见面”的购物退货无路
电视、网络、电话的普及,使人们足不出户就能买到所需商品。在消费者看来,“送货上门,货到付款”是一个较为可信的购物方式,最多不满意就不付钱。然而,工商人士提醒消费者,货到付款这种看似安全的消费方式也有陷阱,“货到付款”不等于是先验货后付款,消费者可别上当了。   “不见面”购物成投诉重灾区   不久前,消费者刘先生在电视购物广告上看到一则卖手机的广告,广告上称此款手机有收看电视和看“手机新闻报”的功能。心动的刘先生通过电话订购了这款手机。   货到后,刘先生本想先打开包裹验货,却遭到拒绝。邮递员告诉他,必须先签字交货款,才能拿到包裹。所谓的“货到付款”其实是“先付款才能开包查看货物”。无奈之下,刘先生只好交了钱拿到该款手机。   刘先生在移动营业厅开通了“GPRS”和“手机新闻报”两个功能后,仍无法正常收看到电视频道,也没有办法浏览“手机新闻报”的详细内容。本是冲着新功能才去买手机的,但这些功能居然都没有,刘先生这才发现上当受骗了。   记者今天从省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了解到,类似刘先生这样被“货到付款”忽悠的消费者不在少数。由于商家的诚信经营意识淡薄,相关部门也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约束,导致目前电视、网络等“不见面”购物成为一个消费欺诈的“重灾区”。   货到付款不等于“先验货后付款”   省工商人士介绍,通常情况下,消费者理解的“货到付款”,是先验货再付款,如果查验货物并非所想,可以拒绝接收。但实际情况是,通过邮政代收货款业务所递送的物品,必须先付款才能验货,而一旦付了款,消费者想再拿回货款的可能性极小。   工商人士称,按照以往工商部门接到的投诉来看,出现以上问题后,大多数消费者通过电话与卖家进行联系,但因仅知道对方的电话号码,常常退货无路。   出现退货无路情况,主要原因是,根据快递公司与电视购物公司签定的协议,快递公司只负责将货安全送到收件人手中,至于货物本身的品质问题,并不在他们的服务范围之内。而且不能开箱验货,是寄件方明确要求的,速递公司无权违反,一旦消费者交了钱想退货就须经寄货方同意。不法商家正是利用快递公司只负责送达,不负责商品真伪的特点,规避责任,逃避处罚。   最好选用第三方付款方式   工商人士提醒,消费者在进行“不见面”购物过程中,要看产品是否有生产地。一个正规的电视购物销售商一般都会有生产地,因为他们会保持与客户的联系,从而提高他们的销售额。此外,还要看账户,一般公司都有自身账户,当商家要求你把货款汇入某个人户头时,这很可能是欺诈的先兆。在选择交易方式时,应尽量避免先付款后收货,最好使用支付宝等第三方付款方式。  本报记者  程 娇   (本报海口4月8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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