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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海口4月23日讯 (记者彭青林)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达标的,也要实行问责。我省近日颁布《海南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各市县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考核。目标考核不达标或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将对负有行政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目标考核的内容为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考核和事故控制目标完成情况考核。前者包括安全生产组织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落实、基层与基础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资金投入、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整治、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等九个方面;后者包括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相对控制指标、较大事故起数控制指标、重大事故起数控制指标和其它考核指标等五个方面。
目标考核的结果分优秀、良好、达标和不达标四个等次。年度内发生一次死亡3—9人的各类较大事故2起及以上的,不得评优秀;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事故1起及以上的,将评为不达标。
《办法》要求在安全工作中实施问责制。凡年度目标考核不达标的,取消当年的评优资格;连续2年目标考核不达标的,或当年发生1起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的特别重大安全事故或2起一次死亡10—29人的重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应负相关行政责任的,依照《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对负有责任的相关领导实行问责。
另外,考核为优秀的,省政府将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奖励。
省级考核工作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省安委会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和任务,制定下达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实施细则和事故控制指标,每年审订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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