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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5月22日 星期五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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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提高低保标准
7月1日起,城市不低于220元/月,农村不低于150元/月
本报海口5月21日讯 (记者黄晓华 通讯员夏志军)我省将从2009年7月1日起再次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届时,我省城乡居民低保标准和低保补助水平将超过全国平均水平。该项举措将惠及我省38万困难群众。   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的要求,此次提标后,城市低保标准应不低于22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应不低于150元/月,城市低保人均补助水平应不低于170元/月,农村低保人均补助水平应不低于70元/月。   今天,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市县要结合此次城乡低保提标实际,适时调整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使提标后每人每月不低于160元。   目前,全国城市低保平均标准为211元/月,农村低保平均标准为85元/月。   据了解,目前,全省城市低保平均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188元,月人均补助121.9元。全省农村低保平均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110元,月人均补助62.6元。   截至4月份,我省有城市低保对象17.76万人,农村低保对象20.68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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