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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5月22日 星期五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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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了劳动者权益
企业再不能施“拖”字诀
本报海口5月21日讯 (记者袁锋)海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拖欠22名农民工工资,被投诉至劳动监察部门,该公司迟迟不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材料,致使案件调查搁浅。今后,用人单位拒不提供证据,将以投诉人提供的材料认定事实。   昨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出通知,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调查投诉举报案件时,用人单位对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等证据负有举证责任。这份通知中关键一条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调查拖欠工资、延长工作时间未按规定支付加班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未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违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未按规定支付赔偿金、建立劳动关系不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等投诉举报案件时,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未有违法行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投诉人提供的材料认定事实,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其违法行为。   “在平时办理的案件中,约有两到三成案件由于用人单位不提供证据,导致案件调查无法进行,劳动者权益也难保障。”省劳动监察总队负责人说。   “劳动者投诉用人单位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许多重要证据掌握在用人单位手里,而用人单位又常以谁主张谁举证及各种理由为由,故意隐瞒违法事实,拒绝和拖延提供有关证据。”这位负责人说,此前仅能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用人单位进行不接受调查询问的处罚,但对于仍不提供证据的单位没有有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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