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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A1版)与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含公益性岗位),履行合同满1年后,按每招用1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含公益性岗位),履行合同满1年后,按每招用1人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意见》还对“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以及完全失地农民,提供特殊扶持政策,如提供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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