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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海口8月5日讯 (记者高虹 实习生肖艳艳)今天上午,《关于加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五届省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上原则通过。《意见》传递了这样一个信息:对可进行市场化运作的国有资源,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
国有资源是国家和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也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范围不够明确,对资源有偿使用的性质认识不清,加上管理机制不顺、管理制度不健全、征管措施不力等因素,致使我省部分国有资源无证、无序开发使用和损失浪费的现象时有发生。
《意见》对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范围及管理办法做出了明确规定。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城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对以经济功能为主、以市场效益为主要目标的国有资源开发和利用,在符合国家使用规划和不破坏自然环境的前提下,除公益事业需要外,应推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变资源使用无偿和有偿取得的“双轨制”统一为有偿取得的“单轨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有资源有偿使用管理。
国有自然资源,主要包括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域资源、温泉矿泉水资源、森林资源、自然旅游资源等,它们的使用权、开发权、经营权、勘察权、开采权等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提高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效益;城市公共资源,主要包括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和城市公共空间等有形或无形资源的开发权、冠名权、使用权、广告权、经营权等;机动车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权等其他国有有形资源或无形资源,其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等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
《意见》指出,我省将建立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项目目录管理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收、支、管、用”办法,条件成熟时出台地方性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法规制度,进一步加快国有资源有偿使用管理法制化进程。
据了解,目前全国只有山东省以省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出台了加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意见,甘肃、江苏、广东等省有关市县分类出台了有关管理意见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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