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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海口8月5日讯 (记者高虹 实习生肖艳艳)今天上午召开的五届省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海南省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对规范我省城镇低收入家庭标准核定工作,推进我省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收入标准:
家庭收入与家庭财产相结合
每个家庭的收入来源都不尽相同,如何认定城镇低收入家庭?
根据《办法》,城镇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原则上以不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50%划定。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城镇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最近6个月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另外,家庭成员按照国家规定所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教育奖(助)学金、寄宿生生活费用以及见义勇为奖励性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
申请程序:
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
那么,城镇低收入家庭应如何申请各种社会救助?
《办法》规定,城镇低收入家庭在申请社会救助时,应当提供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以书面形式一并向户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提出核定其家庭收入状况的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认定为城镇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
经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书面授权,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建设(房产)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应予以配合。
监督管理:
按年度向有关机构如实申报
城镇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认定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公布一次。
《办法》规定,城镇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以及财产的变动情况。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查,并将申报及核实情况报送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城镇低收入家庭待遇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取消已出具的家庭收入核定证明,所获非法利益应全部追回,并记入人民银行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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