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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9月09日 星期三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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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伟铭醉驾死刑案终审判无期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详解改判缘由
  九月八日,孙伟铭在法庭上。 新华社发
8日,备受社会关注的“成都孙伟铭醉酒驾车死刑案”“广东黎景全醉酒驾车死刑案”分别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对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分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由于醉酒驾车引起的交通肇事案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一审都被判为死刑的案件,终审判决却都是“无期徒刑”,围绕此案及其判决适用法律、量刑轻重等问题,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详解了其中缘由。   醉酒驾车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我们认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二被告人的量刑是适当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黄尔梅说,“具体决定对被告人的量刑时,要综合考虑犯罪情节、伤亡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   黄尔梅解释说,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重大伤亡,一般情况下,属于间接故意犯罪。也就是说,行为人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后果的发生。因此,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与以制造事端为目的而驾车撞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有所区别,在决定具体刑罚时,也就应当有所区别。   黎景全醉酒驾车死刑案曾经上报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死刑复核。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遂发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因此,2009年9月8日,广东高院判处黎景全无期徒刑。   “同时,行为人醉酒驾车,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量刑时也需要酌情考量。”黄尔梅说。   黎景全、孙伟铭案件与恶性故意杀人案区别很大。广东省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决定二被告人刑罚时主要考虑到,二人均系间接故意犯罪,与直接故意犯罪相比,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犯罪时被告人驾驶车辆的控制能力有所减弱;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一定程度上获得被害方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分别判处二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律规定,死刑适用于极其严重的罪行,要考虑主观恶性、社会后果等多种因素。其中,社会后果严重只是判定的一个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高贵君说,这两个人主观上不是追求致人伤亡的结果,是间接故意,不是以驾车为手段撞人,主观恶性不是很深。同时,他们处于严重醉酒状态,驾驶车辆的控制能力有所减弱。此外,案发后,当事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伤害。   记者 杨维汉 隋笑飞   (据新华社北京9月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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