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程世友
武汉一获审批建12层的大楼违规建到20层时被强拆,记者连日调查发现,该项目是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但却以经济房名义申报。目前,违建高楼已开始自拆 。(11月2日《长江日报》)
笔者以为,强拆以经济适用房的名义违建的商品房部分,使其还原原有的经济适用房身份,虽说不失为对开发商的一种惩罚措施和对房产的一种补救性手段,但对于强拆后的经济适用房本身而言并无益处,加之强拆时投入的人力、财力,反而增加了建造成本。因此,违建部分应该变强拆为贱卖。
再者说,拆除违建部分不能作为遏制违建项目开发的有效措施和唯一措施,毕竟,无论从经济角度考虑还是从有效遏制违建项目开发目的上看,都是得不偿失的资源浪费。因此,与其拆除违建部分,倒不如把违建部分贱卖,这样不仅省掉拆除投入,还可有效利用资源。
不可否认,有时制度法规所规定的条款,必然要求执法者需要这样,但强拆是惩罚,贱卖一样能够起到惩罚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对于违建部分除了拆除还要对开发商进行“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那么,对于政府而言,这处房产除获审批建的12层外,以上已经违建的8层所用的造价、以及将要拆除的费用将是一笔不小的资金,如此一拆了之,难道仅仅是为了对违建开发商的惩罚而已?需不需要从经济的角度考量这种惩罚措施是否得当?但是如果对于违建部分不予拆除,而以经济适用房价格继以销售给适合的购房者,岂不既惩罚了开发商又有利于经济适用房需求?
可以说,房产开发商之所以利用经济适用房的名义违建商品房部分,无非是想多赚些银子,而强拆的目的不就是让开发商彻底失去这个赚钱想法吗?但是,强拆作为惩罚措施只是单单的把违建部分拆除,既浪费前期投入,又要为拆除再次投入人力、财力。而把违建的商品房部分同等于经济适用房价格贱卖,却是在起到惩罚作用的同时,还节约了这部分浪费,况且,违建的高层部分已经“木已成舟”,拆除岂不是资源浪费行为?
总之,强拆违建部分是对开发商违建行为的一种惩罚手段,虽然能够阻碍开发商的获得不正当牟利,虽然能够以强拆显现打击冒“经济适用房”之名的力度,但于经济适用何干?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者何干?不仅如此,更是浪费资源。因此,何不如把强拆后便是垃圾的违建部分,以经济适用房的贱卖,换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