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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04日 星期三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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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洪涛释法
为何只判谢才萍18年?
宽严相济 罚当其罪,有立功表现予以减刑
  谢才萍等22人在宣判后被押解离开法庭。 新华社发
11月3日下午,重庆市政府在市委宣传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重庆市第五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谢才萍案”审判长洪涛就案件审理的相关情况向媒体做通报。洪涛表示,谢才萍案的审理客观公正、适用法律得当、量刑合理,经得起法律检验、经得起人民检验、经得起历史检验。   洪涛:我们在审理谢才萍等涉黑案件中,坚持贯彻执行党的宽严相济刑事审判政策。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注重效果。“宽”,是指对犯罪较轻或者具有从宽情节的被告人予以从轻、从宽、免除处罚,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增加社会和谐因素;“严”,指要对严重犯罪和具有从重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从严处罚,以震慑、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减少消除不和谐因素。   我国刑法的原则是罪行法定原则,本案指控的多项罪名中,除受贿罪最高刑期有死刑、行贿罪最高刑期有无期徒刑外,其余指控的罪名最高刑期均为有期徒刑。被告人郭胜、甘勇共同受贿18万元人民币,根据其犯罪金额、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程度,对其分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体现了罚当其罪。而谢才萍等犯行贿罪,情节严重,法定刑期在5年以上10年以下,但其主动公诉罪行,我们根据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予以5年以下的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对一些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具有从犯、自首、立功情节的,在具体适用刑罚时均考虑了从宽。如:被告人赵波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谢才萍和罗旋,被认定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在具体量刑时,我们充分体现了政策。罗璇归案后协助抓获涉嫌诈骗的犯罪分子,构成立功,在具体量刑时给予了从轻处罚。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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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谢才萍等22人涉黑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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