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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05日 星期四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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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新机构设置和决策方式
时事档案   欧盟新机构设置和决策方式   《里斯本条约》是在原《欧盟宪法条约》的基础上修改而成,被视为“简版”的《欧盟宪法条约》。原《欧盟宪法条约》因遭到法国和荷兰全民公决否决而陷入僵局。为解决欧盟制宪危机,欧盟领导人2007年12月在葡萄牙首都里斯本正式签署《里斯本条约》,取代已经失败的《欧盟宪法条约》。   机构设置和决策方式主要内容有:   1、设立常任欧盟理事会主席职位,取消目前每半年轮换一次的欧盟主席国轮替机制。主席任期2年半,可以连任。   2、将目前的欧盟负责外交和安全政策的高级代表和欧盟委员会负责外交的委员这两个职权交叉的职务合并,设立欧盟外交和安全政策高级代表一职,全面负责欧盟对外政策。   3、从2014年起,欧盟委员会的委员人数将从27名减至18名,委员会主席的作用将加强。   4、欧洲议会的权力将增强。此外,议会的议席数将从目前的785席减至750席,一些国家所占议席数将根据其人口数量作出调整。   5、将更多政策领域划归到以“有效多数表决制”决策的范围,以简化决策过程。司法、内政等敏感领域的一些政策也将以“有效多数制”表决,成员国不再能“一票否决”。但在税收、社会保障、外交和防务等事关成员国主权的领域,仍采取一致通过原则。   6、从2014年开始,以“双重多数表决制”取代目前的“有效多数表决制”,即有关决议必须至少获得55%的成员国和65%的欧盟人口的赞同,才算通过。“双重多数表决制”实施后的3年为过渡期。   7、成员国议会将在欧盟决策过程中发挥更大作用。   8、欧洲法院将被赋予更大权力,可以就各国司法和内政相关的法律是否与欧盟法律相冲突进行裁决。   (据新华社北京11月4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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