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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公布房企109种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其中多条涉及消费者购房权益
本报海口5月27日讯 (记者单憬岗 通讯员谢曦)省住建厅今天在其网站公布了《海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详细列出了房地产开发商的109种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其中多条涉及消费者购房权益。开发商一旦有上述109条不良行为,就会被省住建厅公之于众。开发商收取订金、发布虚假广告、一房多售、返本销售、擅自变更规划设计、保修期间不履行保修义务等诸多为购房者痛恨的行为,今后将会无所遁形。   109条中涵盖了房地产开发行为的全过程,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工程质量、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防震抗震、拆迁、验收、商品房销售等诸多内容。   认定标准中有多条与消费者购房有关,其中包括: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销售中不按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未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设立销售处销售或收取订金;未按照规定公示有关许可内容等违规销售;发布虚假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误导消费;一房两售甚至多售;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销售商品房等。   省住建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这一标准是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信息公布活动,加强市场各方主体监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企业诚信经营意识。县级以上住建主管部门将把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不良行为记入开发商诚信档案并上报,开发商的不良行为也将由省住建厅通过门户网站统一对外公布。对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或危害的企业,省住建厅将通过主流媒体将其名单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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