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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才刚刚结束,高考舞弊的消息就接踵而至:贵州松涛、甘肃靖远、湖北洪湖,第一批被媒体曝光的舞弊名单就有长长一串。然而我们知道,这大概还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可能更多的作弊者正在庆祝他们的成功。
为了遏制高考舞弊,教育部要求考生签署诚信协议书,各地有关部门做在面上的声势与动静更是不可谓不大;可是高考舞弊却年年如是,归结起来原因有很多,比如权力贪污腐败,比如不择手段追逐升学率,比如高校只管分数“入口”不管素质“出口”,让“一抄定终身”全无后顾之忧……可以说,高考舞弊现象,只是社会生态沉沦的一种体现。
然而,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不得不提,那就是高考舞弊的违法成本太小,与高考公平的重要性完全不成比例。高考舞弊即使被查获,作弊考生除了该科分数清零之外,一般不会有追加处罚,这固然可以说是“人性”处理———尽管对作弊考生的人性,其实就是对诚信考生的不人性;那么,对于那些组织作弊、借作弊牟利的人,总该予以严肃处理吧?可是,要想找到一个合适的处罚罪名,却似乎非常之难。
一般情况下,大多数的参与作弊者,都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主要是“以教育为主”,最多被罚款若干或者拘留几天。对于涉嫌参与高考舞弊的官员,很多情况下也只是撤职了事,倘若不幸被追究刑责,也主要是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等罪名。至于那些兜售作弊工具、组织整个作弊流程的主要负责人,给他们找的罪名则往往牵强至极,比如“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人家明明是组织高考舞弊谋取暴利,却说是非法销售间谍器材,就好比人家明明是故意杀人,却说是非法使用水果刀。
现有的法律条款没有专门针对高考舞弊的设罪,这也许是导致高考舞弊现象不断的一个重要原因。与高考的重要性和严肃性相匹配的,不应该只是一纸毫无实际约束力的诚信协议书,更应该有严惩舞弊行为的“高考舞弊罪”。
□ 舒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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