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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海口6月28日讯(记者文刚 通讯员马晓伟)取钱时要带上墨镜、围巾和帽子。齐某明知是来路不明的钱财,仍帮助他人转移赃款。日前,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她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据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2日上午9时许,犯罪嫌疑人向某(在逃)冒充海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某副主任给海南某控股(集团)股份公司的董事长郭某打电话,以上级审计部门要来审计单位账目,急需要一笔资金暂时填补单位透支为由,让该公司借款支持一下度过难关,并承诺11月3日应付完审计部门审计后,就会把所有的借款还给该公司。向某要求该公司在当天上午将人民币23万元转存到其指定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郭某信以为真,随后便委托其公司财务人员郑某将人民币23万元存入向某指定的账户。
当天上午11时,向某来到齐某住处,让她帮忙到银行将款取出,并承诺一定的好处费,同时要求齐某取钱时要带上墨镜、围巾和帽子。之后,齐某便与向某乘坐出租车到武汉市汉阳区,由齐某持银行卡分别在武汉市农业银行汉阳支行、蔡甸支行等将卡上的存款23万元全部取走。当天下午15时许,犯罪嫌疑人向某又给郭某打电话,以相同手段再次骗取该公司26万元。后向某持银行卡与齐某先后到湖北省武汉市、河南省信阳市等地的多家农业银行将款全部取走。事后,向某分给齐某人民币8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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