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头条评论
T
□ 若 夷
重庆农民付某的蛙场被划入李渡工业园区,在补偿条件未谈妥的情况下遭到强行爆破,付某因此将爆破公司告上法庭。由于园区管委会发函“警告”法院“不得一意孤行”,付某的诉讼请求最终被驳回。(6月28日《新京报》)
这份由园区管委会发给法院的公函,在报道中被称之为“史上最牛公函”。该公函是否属于“史上最牛”,笔者不敢妄断,但细读相关内容之后,可以肯定的是,该公函确实相当“牛气”———不仅有措辞严厉的警告(“不得一意孤行”),而且对法院应当如何判决,也有明确要求(应做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最后甚至还不乏威胁性质的内容(如果不采信我们的意见,将会造成原告缠诉或者上访)。
显然,如此牛气十足、冲天的行文,与其说是不同机关之间联系商议工作的公函,倒不如说是上级之于下级的一份必须执行的命令、指示。事实也确实如此,对于该公函,涪陵区法院最终选择了完全接受、遵照执行,驳回了原告的诉求请求。
但问题是,园区管委会或当地政府,可以成为法院的上级,并有权下达这样明显干预司法判决的公函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我国《宪法》、法院组织法、三大诉讼法均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个人的干预”。而从法理和现代司法理念的角度看,司法审判权应独立行使,不受外力干预,更是基本的法治常识。这正如马克思曾指出的,“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然而,这种法律和法理背景下,当地法院依然不得不屈从于行政部门的公函下达判决,那只能说明,面对强势的行政干预,法院的独立司法审判权,事实上是极为孱弱、缺乏底气的。换言之,行政部门所以“牛气”,其实是以司法部门的“绵软”、“不硬气”为代价,互为表里的。
说到这里,不禁想起近日发生在美国的一件颇能彰显司法底气和硬气的官司———当地时间6月22日,美国路易斯安那州一名联邦法官针对此前奥巴马政府颁布的深海钻探禁令,做出了暂停执行的初步强制令。法官认为,奥巴马政府发布该禁令的行为“过于鲁莽”。对于法官的这一判决,白宫虽然深表不满,但对策也只是“立即提起上诉”,而非使用向法院发公函这类行政干预手段。
当然,我们的法院面对行政干预,所以表现孱弱、硬气不起来,责任也不全在法院自身。众所周知,在现行的司法管理体制下,法院之于地方行政系统,事实上只有形式上的独立性,而不可能做到实质根本性的独立———法院的人财物,均受地方行政部门支配,比如,法院的人事编制,要受制于地方人事部门,工资福利要受制于地方财政部门。这种情势下,要法院对行政部门硬气,敢于“得罪”对方、“说不”,无疑并不现实、显得勉为其难。
但是,司法机关孱弱得不敢得罪行政权力,固然有种种身不由己、不得已的苦衷,可所有这一切背后,普通公民的诉讼救济权利、司法本身的公平正义,又将被置于何地、何以立足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