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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7月27日 星期二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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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收购价格 骗取上亿资金
林某合同诈骗一审被判无期
本报讯(记者文刚  通讯员黄叶华)开陆虎,住豪宅,今年还不到50岁的文昌人林某,身家早已过亿。但海口中院今天的一纸判决认定,林某因涉嫌诈骗,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林某得知山西省大同市有一煤炭项目,并了解到新某某基建公司有意合作收购并经营该项目。1998年7月,为了与该公司合作,林某让其胞弟利用虚假银行存折复印件,骗取海口市工商局批准成立海口新创基公司(下称新创基公司)。林某与宋某找到新某某基建公司总经理陈某和董事符某进行商谈。经香港新某某集团公司总裁郑某某同意,陈某和符某决定与新创基公司合作收购并经营大同煤炭项目。   1998年11月22日,林某代表新创基公司与大同燕庄优质煤炭集运站莘某签订《煤站股权转让合同》。新创基公司以6900万元人民币收购该煤炭集运站的全部股权。但林某隐瞒了燕庄煤站的真实收购价格,向新某某基建公司陈某、符某等人虚构收购价为8500万元。随后,新某某基建公司与新创基公司再次约定,双方就此煤站项目成立中外合作企业。   1998年12月19日,新某某基建公司以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新某某公司与新创基公司在海口签订了合作合同,双方约定,合作成立新煤公司经营煤矿业务。新煤公司投资总额人民币1.4亿元,注册资本5600万元,其中新某某公司出资2856万元,占51%,海口新创基公司出资2744万元,占49%。1999年1月11日,新煤公司在山西省大同市工商局登记成立。   在收购燕庄煤炭集运站、潘家窑煤矿、印子沟煤矿、辛堡子煤矿等资产过程中,林某多次向新某某基建公司及陈某故意隐瞒上述资产实际9000万元的收购价格,虚构资产收购价格为1.95亿元,要求新某某基建公司给新创基公司转款。随后,新创基公司实际收到1.95亿元,仅用9000万元支付收购款,将骗得的1.05亿元非法占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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