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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海口7月27日讯(记者文刚 通讯员刘佳)今天,海南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苏兴俊无期徒刑,其他4人亦受到法律惩处。
苏兴俊、伍周文、王春浩、李笃闻、曾文东均系陵水黎族自治县椰林镇农民。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6日,苏兴俊在椰林镇阁里苑旅馆与伍周文等人聊天后,两人借来一部摩托车在县城闲逛。当日18时许,二被告人窜到陵水教科局路段时,看到被害人沈某彬驾驶一辆摩托车在前面,侧身坐在车后的沈某雅肩上挎着挎包,二被告人便决定抢包。随后,两人驾驶摩托车追上沈某彬的摩托车,伍周文伸手抢沈某雅的挎包,沈某雅发现后,拼命拉住被抢的挎包。伍周文用力拉抢该包,将沈某雅、沈某彬连人带车拉倒在地上。沈某雅摔倒后当场昏迷,被送往医院抢救,后因伤情严重,医治无效死亡。
法院同时查明,2008年7月18日、11月13日、11月17日,被告人苏文俊、李笃闻、曾文东、王春浩,在陵水县城、陵水椰林镇等地结伙或单独驾驶摩托车,抢劫、抢夺被害人杨某丹、朱某、张某云等财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兴俊、伍周文、王春浩、李笃闻、曾文东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其中被告人苏兴俊、伍周文在抢劫过程中致一人重伤,后在治疗过程中死亡。被告人王春浩、李笃闻、曾文东结伙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李笃闻、曾文东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苏兴俊、伍周文在共同抢劫沈某雅的犯罪中,被告人苏兴俊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伍周文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苏兴俊无期徒刑;判处被告人伍周文有期徒刑十五年;以抢劫罪、抢夺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春浩、李笃闻、曾文东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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