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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海口9月28日讯(记者陈成智)今天下午,省委副书记、省长罗保铭主持召开五届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会议确定将调整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并将调整发放归侨退休职工生活补贴,扩大享受生活补贴对象、提高补贴标准。
2004年,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原国家计委有关文件规定,我省出台相关规定,明确规定了对我省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及其应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政府投资项目逐渐增多,项目投资额逐渐增大,尤其是近两年扩内需政府投资项目较多,6年前设定的招标规模标准,如“施工合同总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主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总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三项中的任何一项,费用总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等,已不适应目前我省招标投标工作需要。
会议确认将相关规定调整如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005年,省有关部门联合下发通知,为13038名1949年10月1日以后回国,退休金、养老金低于当地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归侨退休职工,每人每月定额发放50元生活补贴。去年9月,省人大新修订的《海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若干规定》取消了“1949年10月1日以后回国的”限定。经省外事侨务办调查,截至去年末,我省1949年10月1日前回国的归侨退休职工共有2421人,其中有2077人符合享受生活补贴条件。
基于此,会议决定调整我省归侨退休职工生活补贴,具体内容包括:(一)扩大享受生活补贴对象:将1949年10月1日以前回国,在国家机关和企事业组织工作并在本省办理退休手续的归侨职工,其退休金、养老金低于当地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也纳入享受补贴的对象,定额发给生活补贴。(二)提高生活补贴标准:考虑到物价上涨等因素的影响,生活补贴由每人每月定额发放50元提高至100元,但发放的生活补贴加上本人享受的退休金或养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当地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标准。(三)补贴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会议还审议了其他事项。
副省长姜斯宪、林方略、李国梁、谭力,省政府秘书长徐庄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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