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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25日 星期四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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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起纠纷数度诉讼终和解
省高院与基层法院联手成功调解一起纠纷
本报讯(记者丁静 通讯员麦兆堂 特约记者曾高文)近日,昌江黎族自治县法院乌烈法庭与省高院联合调解,成功化解了一起因劳动关系引发的纠纷。   据了解,被告吴某系原昌江某公司职工,后来该公司改制并更名为大风某某公司。改制后,原告大风某某公司不承认吴某是其员工,引起纠纷,吴某申请劳动仲裁。   昌江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认为,吴某与大风某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大风某某公司应付吴某2003年3月至2008年5月的工资。大风某某公司对于该裁决不服,向昌江法院起诉。昌江法院于2008年12月31日作出判决,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大风某某公司需向被告吴某支付2003年3月至2008年5月的最低工资保险金16490元。大风某某公司不服,向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9日作出维持一审法院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关于大风某某公司支付吴某2003年3月至2008年5月的最低工资保险金16490元之判决。二审判决后,大风某某公司仍不服,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   2010年,吴某再次向昌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与大风某某公司的劳动关系,并由大风某某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昌江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作出仲裁裁决:解除被告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原告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6188元,以及为被告补缴社会保险费及利息5193.55元。大风某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昌江县人民法院起诉。   在了解到省高院立案庭正在处理原告的申诉后,昌江法院主动与省高院的主办法官沟通,并做了双方当事人的协调工作。近日,昌江法院和省高院联手,再次组织双方协调,最终促成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原告大风某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5000元(含社会保险费及利息)给被告吴某,并于当场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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