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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26日 星期五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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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毁房屋全额赔偿应该推广
□ 魏文彪   记者从23日召开的上海市政府专题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上海“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每位遇难人员将获得约96万元的赔偿和救助金。房屋赔偿工作则将按照市场价格全额赔偿的原则进行。(11月24日新华网)   上海“11·15”特大火灾共造成58人遇难,无疑是极其令人悲痛的。但是每位遇难人员将获得约96万元的赔偿和救助金,以及被烧毁的房屋将按市场价格全额赔偿,则能给遇难人员家属以及遭遇火灾家庭些许的安慰,可以说是一种积极而充满人性化的善后。这无疑是重视公民财产权的体现。   需要看到的是,上海“11·15”特大火灾并非是由于受灾家庭用电或用火不慎而引发,而是由于在实施政府推行的大楼节能改造工程中由于工人违规操作所导致,受灾家庭没有任何责任,而政府却应当承担一定的监管失职责任。所以,对受灾家庭包括房屋在内的财产进行足额赔偿,也是合情合理的。   房屋是公民一项重要的物权与财产权,而保障公民包括房屋在内的私财,是经济社会能够不断发展的重要基础,所以公民物权与财产权必须得到充分尊重。而在尊重公民物权与财产权上,政府理应发挥带头与示范作用,为个体公民与其他机构尊重财产权树立榜样。也正因为如此,像上海这样对火灾毁坏房屋按市场价格给予全额赔偿,应当在更多的事故赔偿或拆迁补偿等领域得到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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