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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袁锋 通讯员陈贤泽)从2010年11月11日起,我省农村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农村二女户(少数民族三女户)将得到奖励,日前,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海南省农村二女户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奖励办法》,作出这项规定。
《办法》规定,农村二女户夫妇一方落实结扎措施的,给予夫妇一次现金奖励不少于1.2万元;女方上环的,自上环之月起给予每对夫妇不少于80元每月的奖励金,至女方年满49周岁止。本办法实施前,已享受市县一次性现金奖励(含购买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二女户结扎夫妇不再享受本办法的奖励。奖励金每年发放一次,以“直通车”的方式,通过惠民补贴资金一卡通直接发放到奖励对象的个人账户。
《办法》规定,政府在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奖励金不计入家庭收入。《办法》还规定,奖励对象子女死亡而女方未年满49周岁的家庭,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可申请再生育,人口计生部门要积极开展生殖健康咨询和指导,及时提供再生育的各项服务;不再生育的,各级政府应制定相应政策给予扶持优惠。
省政府对人口计生工作高度重视,近几年来,先后出台多项规定,对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让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享受改革发展成果,使我省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体系更为完善。从2008年起,省政府在国家奖励扶助每人每年720元的基础上,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900元,高出国家标准180元。把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高出国家标准20元。2008年,我省还出台了《关于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人员退休时加发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发放办法》,规定独生子女父母每月加发5%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独生子女死亡或无子女的人员每月加发10%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2010年上半年,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在涉农工作中进一步落实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二女家庭优先优惠政策的通知》上,近20项优惠政策涵盖了子女上学就业、社会保障、发展生产等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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