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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1月22日 星期六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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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1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条例重点内容:      征收补偿   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补助、奖励。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补偿外,政府还要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征收程序   征收补偿方案要征求公众意见,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还要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与补偿主体   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主体。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    征收范围   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取消行政强拆   被征收人超过规定期限不搬迁的,由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条例全文见A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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