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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是城乡一体化的基础。要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我们需要深化改革,进一步打破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的制度障碍。
□ 唐志军
当前,关于城市化、城乡一体化方面的争论很多。有人主张以城市化为主导,从而带动城乡一体化;而有人则认为,城乡一体化是城市化的基础,应以城乡一体化为主导,用城乡一体化来推进城市化。在当前和未来一段时期,我国究竟应该秉持什么样的政策导向,是以城市化来带动城乡一体化还是以城乡一体化来推进城市化?这个问题至关重要,笔者在此提出自己的看法。
以城市化为重点带动城乡一体化的理由
应该说,实现城乡一体化是我国城乡政策的最终目标,城乡一体化将消除城乡二元分割格局、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和消弭城乡在基本公共服务上的非均等化,从而城乡和谐发展。然而,在我国当前的格局下,我认为,目前的政策重点还是应该放在城市化方面,通过城市化来带动城乡一体化,这样不仅更具可行性,而且成本更低,政策实施效果更好。这是因为:
一、城市化是城乡一体化的基础
实现城乡一体化的核心在于城乡收入的基本相等,没有城乡收入的基本相等,是不可能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农业的生产特点和生产技术决定了农业必须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才能获取较高的收益,才可能使农民的收入与城市居民持平或者相差不大。农业的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就要求必须将大量的农村人转移到城市,使其市民化。而只有加快城市化,通过城市化来容纳大量的农村人口,才能实现农村人口的大幅度减少和农业的规模经营。因而,从这个角度来说,城市化是城乡一体化的基础。就世界范围来说,已有的城乡一体化经验同样支持这个论断。美国、日本、韩国等国的城乡一体化过程,首先是城市化把大量的农村人口转移出来,然后才是较顺利地推行城乡一体化。
二、在低水平的城市化阶段推行城乡一体化,成本太高,财政压力太大
在我国城市化水平较低,农村人口还占大多数的今天:1.农村的分散性,决定了在农村进行基础设施等公共品建设和进行环境治理不具有规模经济;2.农业的小农生产特征和技术落后性,决定了在农业投资的低回报率;3.农村人口的规模性和低社保基础,决定了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需要巨额的、长期的财政投入,也决定了杯水车薪式的投入对于缓解农民收入问题帮助甚小;4.农民利益的分化,决定了城乡一体化过程的冲突性;5.城乡思想观念的巨大差异,决定了城乡一体化过程的漫长性。以上几个特性,就决定了现阶段推行城乡一体化成本太高,财政压力过大。如果只是低水平地推进城乡一体化,对于纾解城乡差距并没有什么帮助。而如果我们在近期能解决2.5亿农民工的户籍问题,使其市民化,并通过其带动作用进一步减少农民人口,那时推行城乡一体化将水到渠成,成本要低得多,过程要顺利得多。
三、城市是一国GDP的主要创造地
城市是现代经济的创造中心和交易中心。城市,尤其是大中城市所产生的规模经济效应和聚集效应,是现代经济的效率保障,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城市化的推进,就不可能有一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生活的现代化。城市的更有效率的运输系统,更便利的交易,更完善的生产体系,更多的人力资本,更容易扩散的知识和信息,更强的创新体系,都会带来生产率的提高,使得城市为整个国家的GDP增长做出了首要的贡献。城市已经成了中国快速增长经济的引擎,据统计,2004年,中国53个大都市的地区人口略低于中国总人口的30%,但GDP占到全国的64%,而且在1998年-2004年,中国GDP增长的77%是由大城市贡献的。在世界范围,城市同样是一国GDP的主要创造地。据统计,世界GDP的25%是由仅占世界土地面积0.3%的城市地区生产的;2007年大纽约都市区GDP占美国的20%;东京这块不足日本国土面积4%的土地上却创造了日本GDP的四分之一。
四、城市是提高一国国民素质的主要所在地
我国已告别生存型阶段进入了发展型阶段,人民对文化等精神生活和公共产品的需求日益增加,提升国民素质已成为我国经济长期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幸福健康的首要途径。由于城市在教育、知识创新和传播、公共卫生、创业和就业机会等方面的天然优势,使其必然成为提高一国国民素质的主要所在地。
深化改革,打破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的制度障碍
一、改革户籍制度,让二元户籍成为历史
户籍问题是新生代农民工和农村人口融入城市的一大瓶颈。在新阶段,各地应积极、稳妥地创新和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力争尽快地取缔户籍二元制度,允许劳动力自由流动,进一步清理各种歧视性规定,切实取消农民工在就业、收入待遇、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上与城镇职工的差别待遇,使农民能在城市安居乐业。
二、改革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使农民工市民化
建立按照常住人口配置土地、公共设施、预算等公共资源的制度,将农民工纳入常住地公共预算。各级财政应将农民工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使之享受与城镇职工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逐步实现公共服务统一政策、统一制度、统一管理和统一服务,在教育、就业、养老、住房、医疗和公共卫生等方面享受完全市民化的待遇。
三、改革土地制度,让农民分享土地流转的财富增值
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应尽快修改《土地法》,改革土地制度,使农民成为土地财富增值的最大受益者。一要确立农民对土地的产权,使国家和集体不能随意剥夺农民的土地产权,或者利用土地征迁来掠夺农民财富;二要使农村建设用地与城市建设用地同地同权,同权同能,创设不分地区(城乡)、不分权属(农民集体所有权和国家所有权)的一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并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市场,让农民更多分享城市化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三要允许土地自由流转,通过土地自由流转来实现农业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四要允许土地跨区域交易,让土地成为进城农民工的“第一桶金”之来源。
四、改革收入分配制度,让城乡居民公平分享国民收入
改革收入分配制度,让城乡居民公平分享国民收入:一是给予农民工同等的市民待遇;二是在财政转移上更多地倾向于农村和农民;三是要实行国民收入倍增计划,促使国民收入在GDP中的占比有较大提高;四是着力破除垄断企业、资源性企业职工的高额垄断收入,抑制某些政府官员的腐败性和灰色性收入;五是降低资本性所得,增加职工的工资性所得。
〈作者单位: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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