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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1月28日 星期五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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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召开新闻发布会
旅游经营者虚高标价将重罚
本报海口1月27日讯(记者程娇 实习生黄瑞琪)记者今天从省物价局召开的《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实施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月1日起实施的《规定》明确规定,旅行社以低于旅游成本报价招徕旅游者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况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记者从会上了解到,《规定》主要解决我省旅游市场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一是明确旅游景区景点及特种旅游项目价格管理形式;二是建立旅游饭店客房价格管理长效机制;三是打击旅行社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四是旅游经营者虚高标价。   《规定》规定,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文化资源兴建的旅游景区景点门票,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并由商业性投资兴建经营的旅游景区景点门票,实行市场调节价;旅游景区景点内缆车、观光车、游船等交通客运服务价格和导游解说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还明确了团体票优惠幅度及设定了罚则。规定旅游景区景点违反规定,出售的团体票价优惠幅度高于散客票价20%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定》明确规定,主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旅游饭店经营者要依据政府指导价制定具体的客房价格,并向所在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不按规定实行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低于旅游成本招徕旅游者的法律责任,新《规定》对《海南省旅游条例》进行了修正,不再以责令限期改正为前置,并设定了较重的处罚,即以低于旅游成本招徕旅游者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为规范标价行为,新《规定》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商品销售者等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销售的商品、提供的服务明码标价,并按照公开标示的价格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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