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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2月10日 星期四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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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禁”与“限”的善治之道
和往年相比,今年燃放鞭炮造成的损失格外大:兔年刚过20分钟,沈阳皇朝万鑫国际大厦即因燃放烟花而起火,最终这座152米高的大厦被烧通了天,损失30亿元;来自公安部消防局的数字,2月2日零时到2月3日上午8时,全国共发生火灾5945起;新华社报道,除夕零时至大年初一14时,北京市因燃放烟花爆竹致伤223人,死亡2人;2月7日《钱江晚报》报道,浙江淳安发生山林火灾,6人遇难,惹祸的还是鞭炮……(2月9日《检察日报》)   这是一个尴尬的现象:当火灾发生时,“烟花”成了罪魁祸首,而当禁放烟花时,又有人用“习俗”和“民意”来说事,但烟花的禁与放到底取决于民意、习俗还是不可预料的火灾,似乎没有人说得清楚,反正是争议性的热闹劲一年赛过一年。对此,笔者认为管理者应该考虑到以下几点:   首先,就烟花是否禁放来说,必须让公众参与讨论。这种讨论不仅应该是充分的,而且应该是透明的,以最大限度听取民意。笔者以为,应让公众参与讨论的全过程,让公众对治理烟花问题充分地表达意见,让民意在最大程度上得到显现。只有如此,方能走出要么禁止要么放任的怪圈。   其次,任何公共政策,必须把普遍放开当作首选,把有限禁止作为例外,也就是说,不能把普遍禁止作为首选,把有限放开作为例外。这是寻求良好治理之道必须遵循的原则。笔者以为,就烟花是否禁放来说,应在公共管理者自身找寻问题的关键所在,而不应在禁止和放开之间做出选择。   最后,禁令的推行必须以社会规范为平台。对一项权利的设定,如果既符合政策,又符合社会规范,就能够顺利推行。如果政策规定和社会规范相悖而要强制推行,就会产生巨大的推行成本。燃放烟花是公民的爱好和权利,应该得到尊重。政府在治理烟花是否禁放问题上,应该划定公权力行使的界限,防止公权力自身扩张的冲动,以保护公民的权利。否则就是对公民私权利的侵害,也是对社会公意的违背,也就无法达到公共治理的“善”。   禁止和限放烟花的怪圈,是公共治理的怪圈。而能否走出这种怪圈,既考验着公共管理部门的智慧,也考量着公共管理部门有没有借鉴经验和走出怪圈的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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