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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药批发零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原则通过
农药批发企业与零售网点将大幅减少
农药批发企业全省2至3家 零售企业每乡镇1家
本报海口4月26日讯 (记者周月光)4月22日省政府五届64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海南省农药批发零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实施后,现有农药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数量将大幅减少,将从源头上强化我省农药市场管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这是记者今天从省农业厅获悉的。   根据该《办法》,全省农药批发企业原则上设立2至3家。农药批发企业除在海口设立批发总店外,每家批发企业原则上设立6家区域配送中心,每个市县至少1家。农药零售企业原则上每个乡镇设立1家。   据了解,全省现有农药批发企业337家,零售企业1786家。《办法》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取得农药经营资格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参加按本办法规定新设立的农药经营企业的招投标,未中标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以继续经营,有效期满后不再延续。本办法实施后,原有农药批发企业和零售店应当向新设立的批发企业采购农药产品,禁止从其他渠道进货。   申请批发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亿元;有植保、农学、化工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0名;每个区域配送中心应当建立不少于15人的植物病虫害统防统治专业队伍;每个区域配送中心应当具备不少于3000平方米的仓库;每个区域配送中心应当具备每批次运载能力20吨以上等。   《办法》规定申请零售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元;有植保、农学、化工相关专业学历或有从事农药工作经验的人员不少于5人;营业场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不少于500平方米的仓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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