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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评论
魏文彪
国家统计局3日发布的数据显示,2010年我国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和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分别为20759元和37147元,同比分别增长14.1%和13.5%。与此同时,私营单位的工资与非私营单位的工资差距依然较大。仅就平均水平来看,201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的年平均工资为37147元,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的年平均工资为20759元,前者是后者的1.8倍。(5月4日《新京报》)
1.8倍的差距,无疑是比较大的差距。就具体数据而言,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7147元,而私营单位人员年平均工资为20759元,两者相差17000余元。就同行业工资水平来看,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的差距就更大,如金融业非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达到80772元,而私营单位为31226元,前者是后者的2.6倍;同样是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私营单位2010年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900元,而非私营单位为39329元,后者为前者的4.4倍。这些数据表明,我国非私营单位工资与私营单位工资相差较大,同样是当前收入分配领域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需要看到的是,尽管当前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数量也比较庞大,但是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占我国全部就业人员的主要部分。有数据显示,我国非国有企业解决了80%以上的就业岗位,私营单位已经成为我国劳动力就业的主要渠道之一。与此同时,我国私营经济对整体国民经济发展所作出的贡献也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形下,如果私营单位就业人员与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水平相差过大,显然不利于更好地促进我国的就业,不利于让广大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在更大程度上分享到改革与发展的成果,不利于在更大程度上缩小社会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
对于这两者的工资差距较大问题,智联招聘高级薪酬总监赵立朋认为,在私营企业中,中小企业占绝大多数,所以平均工资水平会比较低。而非私营企业经过多年的国企改造之后,剩下来的都是经营效益比较好的大企业,所以平均工资水平就相对较高,并且增长也相对稳定。不过,当前非私营单位中收入水平居于前列的大多数是垄断企业,而这些垄断企业是因为利用国家优质资源与特殊政策扶持而获得较快与稳定的利益增长,所以,这些具有垄断性质的非私营人员工资水平制定得过高,是有失公平公正的。在当前非私营单位与私营单位工资水平相差较大情形下,国家显然有必要通过控制非私营单位尤其是其中垄断型企业工资水平的过快增长,来进一步缩小当前业已较大的社会贫富差距。
与此同时,国家与政府应当进一步降低私营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通过降低私营企业及其就业人员缴纳“三金一险”承担比例、并相应扩大政府对于社会保障的投入等途径,进一步降低私营单位成本负担与私营单位就业人员的经济支出。另外,还应通过进一步健全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与扶持建立独立工会组织在内途径,提高劳动者与企业的工资议价能力。唯有如此,才能逐步缩小当前非私营单位与私营单位之间较大的收入差距,在更大程度上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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