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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5月26日 星期四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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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建立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
劳动者按规定可享受就业扶持政策
本报海口5月25日讯 (记者袁锋 通讯员刘小俊)昨天,我省出台《海南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建立健全了我省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支持劳动者按规定跨地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就业失业登记证》将取代以往的《再就业优惠证》、《失业登记证》。   根据该办法,我省将为劳动者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这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范围包括:进行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的劳动者,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人员。   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享受登记失业人员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个体经营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享受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凭所招用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享受企业吸纳税收优惠政策;符合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到所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审核手续。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4050”人员; 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完全失地农民;省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登记失业人员申请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由本人向居委会(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核实并由街道(乡镇)核准后报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批。从现在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原持《再就业优惠证》、《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从2012年1月1日起,《再就业优惠证》、《失业登记证》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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