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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草案)》提请审议
未按规定存工资保证金不准开工
本报海口5月30日讯(记者黄晶 通讯员黄顺祥)《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今天向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提请二次审议。为了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草案增加了“本省对建筑、交通运输、水利水电等行业的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工程项目法人和施工企业应当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按一定比例存储工资保证金,未存储工资保证金的,相关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等内容,进一步完善了工资保证金制度。   草案中还明确了“用人单位发生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被责令限期支付而逾期未支付的,并由相关部门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关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草案中增加了“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社会保险医疗服务规定的情况”,同时鉴于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负责,草案中还建议各部门要相互配合。   对于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行政处理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决定的,草案提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以及法律服务机构,可以依法支持和帮助被拖欠或者被克扣工资的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草案中还增加了建立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的条款,用人单位多次或者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在本省主要媒体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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