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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海口6月14日讯 (记者魏如松 通讯员胡娜 周玉桃)万宁市人民法院今天公开宣判了一起贩卖劣质盐案件,对3名非法销售不合格食盐者进行了一审判决。
去年11月3日,万宁有关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万宁市和乐粮所仓库大门上写有卖走私盐的电话。该市盐业、工商、公安等部门迅速组成联合执法组,对此展开调查。
执法人员佯装要购买私盐拨打了和乐粮所仓库大门上所留的电话号码。一名林姓商贩接到电话后赶到和乐粮所仓库,并当着执法人员的面打开了仓库大门。结果让执法人员大吃一惊:该仓库内存有大量没有商标的盐产品。
经查证,1995年以来,一名翁姓商贩向万宁市和乐供销社独家承包经销和乐地区的食用盐,并在2000年、2002年各签订过一年期的承包经营合同,但之后并未续签,也没有办过《食盐专营许可证》。2008年5月,翁某开始与林某、翁某喜合伙经营食盐。
在未取得《食盐专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翁某、林某、翁某喜在通过合法渠道购进合格食盐进行销售的同时,还通过非法渠道购进不合格的粗盐进行销售。其中,林某通过非法渠道联系,于去年5月至9月间,共购进不合格粗盐34吨共680包,其中142包共6.7吨已陆续以每包34元—38元的价格销售到和乐地区的农贸市场、店铺,被农户购买用于腌制加工鸭蛋、酸菜、萝卜、咸鱼等或做其他用途。案发时,被当场扣押的不合格粗盐净重27.3吨共538包。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鉴定,被查扣的粗盐为二级标准检验不合格日晒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翁某、林某、翁某喜未取得《食盐专营许可证》,非法销售不合格食盐,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经营罪。一审判处被告人翁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林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翁某喜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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