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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海口7月7日讯 (记者陈平 实习生陈虹)记者今天从海南证监局获悉,因三年连续亏损,从2001年4月停牌至今的* ST 中钨重组迷雾,终于因一起内幕交易案而揭开真相。6月14日,中国证监会对刘洋内幕交易案作出行政处罚,原湖南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简称湖南建工集团)总经济师刘洋因在重组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 中钨)过程中进行内幕交易而被给予警告处分,并被处以30万元罚款。
* ST 中钨的前世今生
* ST 中钨,原名海南金海股份有限公司,系1993年经海南省股份制试点领导小组“琼股办字(1993)第4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11月11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150万股。1996年12月5日金海股份A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总股本达8,650万股。2000年6月7日,由于主业的变更,海南金海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经历了多次资产重组后,2006年5月8日,湖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湖南有色)通过股权收购成为了公司的大股东。
随后的几年,公司业绩却并未随着大股东的变化而得到改善,至2008年4月24日,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也被变更为* ST 中钨。
第五次重组始末
湖南建工集团成立于1952年,是一家具有建筑安装、路桥施工、房地产开发、进出口贸易等综合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为了推动公司的上市,湖南建工集团一直在寻求合适的壳资源。
2009年8月21日,湖南建工集团在《关于湖南建工集团借壳上市进而实现整体上市的可行性研究方案》中提出:以ST金果、银河动力、* ST 中钨为重组对象,其中* ST 中钨为最优方案。
2009年9月,湖南建工集团向湖南省国资委申请以* ST 中钨作为重组对象。2009年9月29日,湖南省国资委表示同意。同日,*ST中钨及其第一大股东湖南有色的董事长均表示同意。2009年10月20日,*ST中钨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称,湖南有色筹划*ST中钨重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自2009年10月20日开市起停牌。
就在投资者期待重组会推动*ST中钨走上良性发展之路时,2009年11月16日,一纸公告打碎了投资者对此次重组充满期待的梦想。
* ST 中钨发布《关于中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暨公司证券复牌公告》称,由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涉及面广,相关各方在某些问题上未能完全达成一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不具备实施条件。* ST 中钨股票于2009年11月16日复牌。复牌当日, * ST 中钨股票收盘价10.38元,跌幅1.61%。
其后,就有媒体报道“重组方湖南建工内部员工过早介入*ST中钨,在二级市场大量购入该股,可能导致了*ST中钨此次重组计划流产。”甚至有媒体戏称第五次重组失败的*ST中钨为“逗你玩儿公司”。针对媒体和投资者的质疑,重组各方选择了沉默。
迷雾背后的故事
其实*ST中钨股票一停牌,监管机构就发现该股票在停牌前几天出现异常波动,并随之开始了内部调查。随着调查的深入,一个名为刘洋的人被纳入了调查人员的视线,在经历了几个月的斗志斗勇后,终于揭开了其内幕交易的黑幕。
刘洋,复旦大学博士,2008年进入湖南建工集团,任总经济师,分管集团市场发展部、上市办的日常工作。
经查,刘洋做为湖南建工集团重组*ST中钨的项目联系人,参与了重组工作的全过程。在从湖南省国资委获知ST金果、银河动力已被其他企业选为重组对象后,刘洋明白,可能的重组对象只剩下* ST 中钨了。2009年10月15日至10月19日,刘洋用其办公室台式电脑下单,为“谢某某”账户累计买入了*ST中钨421,100股,成交金额4181624.91元。2009年11月18日,卖出上述股票,累计获利11213.83元。
在调查中,刘洋申辩称;在其电脑上交易*ST中钨股票是谢某某所为,非其本人操作。然而,大量的事实刺穿了刘洋的假面目。
经查,2008年至2009年间谢某某账户操作的MAC地址与刘洋在湖南兴湘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及湖南建工集团使用的办公台式电脑MAC地址相同。谢某某声称是自己操作的账户交易,还宣称自己通过该账户买卖过“申银万国”、“隆平高科”、“万科”等股票。事实是,“申银万国”从未在A股上市,“谢某某”账户也未交易过“隆平高科”、“万科”等股票。刘洋在前期调查中称“谢某某是我很好的朋友,经常到建工集团,到我办公室,我对他也比较随便,他可以随意进出我办公室。但在后期调查中又称:“谢某某偶尔会来我办公室找我,但是平时谢某某很少来我办公室。他偶尔会使用我的电脑,但我都不知道他在干什么。”如此前后矛盾,刘洋明显存在隐瞒的故意。
综上,中国证监会最终认定“谢某某”账户的交易实际是由刘洋操作,刘洋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为其管理的“谢某某”账户买卖*ST中钨股票,构成内幕交易。
内幕信息管理应重视
海南证监局负责人表示,刘洋内幕交易案呈现出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的一些新的特点和趋势,需要引起高度关注。本案中的内幕交易人为重组方的高级管理人员,而不是常规的被重组方(上市公司)的高管或控股股东。重组方做为大型地方国企,内幕信息管理不当,高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导致企业重组失败,高管人员受到处罚,各方都付出了巨大的代价。通过此案,让人们认识到,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不仅仅是证券监管机构的责任,也需要各级主管机构及相关单位的密切协作,净化市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