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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魏如松 通讯员方茜)近日,陵水黎族自治县法院根据指定管辖原则,一审审结一起盗伐林木案,以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02年12月至2003年2月,梁某某伙同其妻弟陈某某(已判刑),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雇用彭某某等9名工人,对昌江黎族自治县霸王岭林业局八分区禾论岭原始森林大肆进行盗伐林木,致使面积153.6亩共166株林木被毁,木材蓄积量达491.6立方米。
在盗伐林木过程中,被告人梁某某一直负责为工人提供日常生活消费、支付工人工资以及安排销售盗伐林木等。2003年2月24日,经被告人梁某某安排,相干人员将部分盗伐林木运往海口销售,途经陵水高速公路入口处时被警方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为逃避法律制裁负案潜逃,直至2010年11月10日被警方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擅自砍伐国家所有的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依照我国法律有关条款规定,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梁某某表示服判,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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