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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7月19日 星期二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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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南省委关于加强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
琼发〔2011〕12号(2011年7月1日)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为进一步推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海南民主政治建设水平,依据党的十七大、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发〔2006〕5号),结合海南实际,就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制度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治协商的重要意义   (一)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重要体现,是党和国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加强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制度建设,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通过人民政协进行协商,广泛听取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意见,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必然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的重要体现。   (二)当前,海南的发展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面对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的历史使命和重任,面对改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的迫切要求,更加需要发挥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重要作用。加强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有利于促进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合作共事;有利于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有利于广泛凝聚全省人民的共识,形成在新的起点上推动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强大合力。   二、政治协商的总体要求   (三)坚持党委在政治协商中的主导地位。党委在政协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政治协商,是在党的领导下发扬人民民主、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渠道。各级党委要善于运用人民政协这一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主动把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列入党委的重要工作内容,统一部署和协调,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坚持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对涉及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前要在政协进行充分民主协商,广泛听取政协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     (下转A5版)(上接A1版)在决策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完善有关决策内容,也要及时与政协沟通,进行协商。   (五)坚持民主协商、平等议事、求同存异、增进共识。各级党委要把加强团结和发扬民主贯穿于政治协商的全过程,充分尊重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民主权利,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发扬民主、广纳群言,鼓励各界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建议,营造宽松、和谐的民主氛围,鼓励探索协商民主的具体实现形式。   三、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   (六)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   1.党委、政府制定的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3.机构改革和重大体制改革方案,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行政区划的重大调整;   4.起草和修订过程中的重要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5.事关民生的重大问题,对发展全局和社会稳定具有影响的重大政策调整和重大项目建设;   6.需要协商的重要人事安排;   7.各民主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问题;   8.有必要进行协商的其他重要问题。   四、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   (七)政协全体会议。主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预算报告、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以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进行全面协商,形成协商意见。   (八)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要对党委、政府关心,人民群众普遍关注,涉及民生和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进行专题协商,形成常委会建议案、协商纪要或专题报告。根据需要,也可就某些重要问题召开常委专题协商会进行协商。   (九)政协主席会议。主要根据党委工作部署和政协常委会工作要点,研究安排重要协商活动,并就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形成主席会议建议案或协商纪要。   (十)专题协商会。主要围绕党委、政府就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所确定的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事项,组织通报交流,进行协商讨论,并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一)政协专门委员会会议。主要就经济社会发展某一领域的方针政策或重要问题进行对口协商,形成专门委员会建议。   (十二)政协秘书长会议。主要就政协常委会工作报告、工作要点、各民主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讨论,提出意见建议。   (十三)除上述形式外,政协组织也可以提案、建议、信息、视察报告等书面形式表达协商意见;可围绕协商主题,通过走访、座谈、报刊、网络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形成民意报告。   五、政治协商的基本程序   (十四)协商议题的提出和确定。凡拟列入年度计划的重点协商议题,一般在每年年初,由党委根据年度工作重点研究提出;政协党组在听取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也可向党委报送关于协商议题的请示。党委常委会议应对协商议题进行专题研究,并予以批复。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党委也可适时提出协商议题,或由政协党组提出协商建议报党委确定。   (十五)协商活动的安排和准备。政协根据党委确定的协商议题,认真研究制定协商方案,及时组织政协委员和有关专家学者围绕协商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座谈研讨、视察考察等活动,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为政协知情明政提供积极支持,需要协商的文件和相关材料应提前送交政协,并根据需要派有关负责人参加情况通报会和调研活动。   (十六)协商活动的组织。政协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协商活动,党委、政府和政协有关部门承担相应具体事务。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根据需要参加会议,就相关问题通报情况、听取意见。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参加开幕式和闭幕式,听取大会发言,参加联组或小组讨论。政协常委会议期间,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通报相关情况,听取委员意见。政协专题协商会期间,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到会听取意见建议。要加强协商过程中的互动交流,使参与协商的各方能够充分发表意见建议,提高政治协商的实效性。   (十七)协商成果的报送。协商成果均以书面形式报送。其中政协会议纪要、建议案、提案和重要的调研、视察报告,经政协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审议后,以政协委员会名义报送党委和政府;各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建议或有关报告,以政协办公厅(室)的名义报送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对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各界人士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的意见建议,由政协办公厅(室)负责综合整理,分别报送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经政协各类会议协商形成的成果,以意见或建议的形式报送党委、政府。   (十八)协商意见的办理和反馈。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协商意见的办理工作。对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专题协商会议形成的建议案、会议纪要等协商意见,由党委、政府主要领导阅批,责成相关部门提出办理意见;对其他会议形成的协商意见,由党委、政府分管领导阅批,责成相关部门提出办理意见。对于关系国计民生重大问题的协商意见,应由政府办公会议进行研究。党委、政府督查部门应将党政领导同志关于协商意见办理的相关批示列入督查事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将处理情况书面向政协反馈。要加强提案、建议、调研报告、视察报告等书面协商意见的协商办理。经协商的事项提交党委、政府决策时,应附上政协报送的协商意见。   六、政治协商的组织保障   (十九)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要充分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把支持人民政协开展政治协商纳入工作总体部署,及时研究并统筹解决政协政治协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要把重视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发挥好人民政协的作用作为检验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将主持和参与政协政治协商以及落实反馈协商意见的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察考核内容,及时进行评估,促进协商工作的落实。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政治协商。有关部门要明确为开展协商服务的相应处(科)室和人员,为开展协商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十)充分发挥政协党组在政治协商中的作用。政协党组要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认真做好政治协商的具体部署、协调安排和组织实施工作。要善于通过人民政协中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贯彻党委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善于引导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使党的主张成为广泛共识。   (二十一)为政协知情明政创造必要条件。不是同级党委常委的政协主席应列席党委常委会议和其他有关重要会议;党委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和有关重要会议,应邀请政协党组负责同志列席;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有关重要会议,应邀请政协领导班子成员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可视需要邀请政协有关同志列席。党政部门要建立规范的知情通报制度,积极支持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和各界委员围绕履行职责开展调查研究、政务咨询等活动,为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和各界委员知情明政创造有利条件。   (二十二)充分发挥政协委员在履行政治协商职能中的主体作用。各级党委要统筹政协领导班子配备,把政治坚定、作风民主、年富力强、热心政协工作的同志充实到政协领导班子中去。要注重加强政协委员队伍建设,在协商产生政协委员和提名政协常委人选的过程中,应认真征求并听取政协党组意见,切实把代表性强、有社会影响力、有参政议政能力、热心政协工作的各界人士吸纳到政协委员队伍中来。政协委员所在单位党政领导要积极支持委员参加政协活动,履行委员职责。要强化委员学习、培训和管理,提高委员在履行政治协商职能中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加强政协机关建设,为人民政协有效履行职能提供有力保障。切实加强人民政协组织的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政协与党委、人大、政府等部门之间的干部交流。注重选拔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充实政协机关干部队伍。认真做好政协年轻干部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着力培养一批政治坚定、作风优良、学识丰富、业务熟练的高素质干部,不断提高政协干部队伍素质和能力,为政协事业发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人才保障。对政协履行职能所需的经费、人员编制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应统筹研究解决。   (二十四)重视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理论研究、宣传和教育工作。各级党委要重视和支持人民政协理论建设,重视发挥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的作用,加强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为完善政治协商机制、提高政治协商实效提供有力的理论指导和支持。要把人民政协理论列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的教学计划,加大对领导干部有关人民政协理论知识的培训力度。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新闻媒体宣传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活动及其成果,扩大社会影响力,为政协组织开展政治协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十五)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文件与本意见不相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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