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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8月09日 星期二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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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加强垦区林区保障房上市交易管理
保障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本报海口8月8日讯 (记者单憬岗 通讯员谢曦)近日,省住建厅、农垦总局、林业局联合向有关单位发出通知,加强垦区、林区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要求这些保障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通知明确了垦区、林区保障性住房的范畴,即垦区、林区保障性住房是指享受保障房政策优惠的各类垦区、林区住房,包括四类:通过危旧房改造方式建设的住房、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限价商品住房等。   通知要求,要加强垦区、林区保障房上市管理。按《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海南省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取得上述住房房屋产权证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单位或政府指定的专门机构进行回购;届满5年转让的,购房人要按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所购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所属市县政府确定,单位或政府指定的专门机构可优先回购。   通知强调,购房人只能享受一次保障房政策优惠,已转让原购保障房的,不得再次申请购买保障房。而且垦区、林区保障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转租、转借、调换,不得作为经营性用房,不得违反规定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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