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日报报业集团旗下媒体: 海南日报 | 南国都市报 | 南海网 | 南岛晚报 | 证券导报 返回报网首页 |   版面导航
2011年08月13日 星期六      报料热线:966123
当前版: 004版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期   下一期 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父母给婚后子女买房属出资人子女个人财产
新华社北京8月12日电(崔清新、王雪玮)最高人民法院12日发布了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解释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据介绍,这次公布的司法解释共包括19条内容,将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司法解释的第七条明确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说,从司法解释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情况看,作为出资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们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多数人在反馈的意见中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   孙军工说,这样的规定从我国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
上一篇    下一篇
   第001版:头版
   第002版:本省新闻 时 政
   第003版:本省新闻时 政
   第004版:中国新闻 综 合
   第005版:财经新闻 综 合
   第006版:世界新闻综 合
   第007版:娱乐新闻 综 合
   第008版:体育新闻
温家宝和印尼总统苏希洛互致贺电庆祝中国-东盟建立对话关系20周年
我国成功发射巴基斯坦通信卫星1R
拟对五类食品退市销毁
第一个自主研制小分子靶向抗肿瘤药面世
国家主席胡锦涛举行宴会热烈欢迎出席深圳大运会贵宾
胡锦涛分别会见四国首脑
最高法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
美“里根”号航母第四次访港
父母给婚后子女买房属出资人子女个人财产
司法解释没有规定
全国高铁8月中旬安全大检查
成都风景线:美女轮滑城管队
临近保质期食品要醒目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