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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8月16日 星期二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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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布规定
公民可诉政府拒不公开信息
据新华社北京8月15日电 (记者杨维汉)法院通过审判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公众的知情权才会得到保障。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个13条的司法解释,旨在解决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受理难”“审理难”的问题。   据了解,三年前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此,社会普遍对司法诉讼助推政府信息公开寄予厚望。   司法解释从法院的受理范围、举证责任、不公开的范围、审理方式和判决形式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应当受理的案件包括: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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