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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上海市食药监局修订了“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将奖励分为一般奖励和双倍奖励,确立重奖机制,最低奖励500元,最高20万元;并详细列举了16种涉食品药品的严重违法情形,凡是举报对象符合这些情形并查实的,将予以重奖。(10月12日人民网)
执法机关通过发动群众举报违法行为,拓宽监管信息渠道、搜集案件线索、打击违法行为,本无可厚非。但如果仅以提高举报奖金来推动群众举报工作,而不注重做好其它工作,笔者以为,不一定能收到理想的效果。
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更多的是举报者拥有遵守社会道德的一颗爱心、维护公平正义的一颗良心、为社会主义建设作贡献的一颗热心。在前不久召开的全国第9届见义勇为分子表彰大会上受表彰的河北省辛集县中医院护士郭钗、新疆大学学生王丽、山东省菏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李安启等14名见义勇为英雄和50名先进分子,他们在见义勇为与犯罪分子作斗争时,想到的不是获得多少见义勇为的奖金、走上领奖台接受表彰,他们想到的是关护自己与他人的生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还有“打假英雄”方舟子,在坚持不懈的打假过程中,他并没有得到多么丰厚的回报,甚至因为打假名人、假科学、假大牌企业等导致自己经常受到言语和人身的攻击。方舟子打假,目的不是获得丰厚的经济利益,而是他对假人假事假产品有一种爱憎分明的态度,他看到了假人假事假产品将给社会和群众带来的严重危害!
无数事例证明,一个人是否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靠的不是举报人能否获得丰厚的利益回报,而是与举报人是否具备良好的社会公德、是否具备鉴别违法行为的能力、是否能得到理想的举报结果等密切相关;无数的事例还证明,违法行为猖獗不是因为没有群众举报,而是因为举报后没有理想的结果,或举报者遭报复切身利益受侵害,寒了举报者的一颗心!因此,发动群众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在对举报人员实施物质奖励的同时,更应加强对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严重后果、斗争方法等进行广泛宣传介绍,让广大群众明白什么是违法,看清违法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掌握与违法行为作斗争的方式方法;加大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做到有报必查、有查必果;完善保护违法举报者的法规法律,切实保护好举报者的合法利益;实实在在地为举报者“撑腰”……只有这样,广大群众才愿举报违法行为、才敢举报违法行为、才能举报违法行为!
举报违法行为虽不是公民的法定义务,但却是道德义务。单靠丰厚的奖金买不到社会道德的丰硕果实!
□ 刘晓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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