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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19日 星期一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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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怎成“内部文件”?
新华时评   安徽省凤台县一企业老板向该县公安局一副局长行贿一案近来在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宣判,但该案判决书却变成了法院“内部文件”。面对媒体采访,法院设置重重障碍,拒绝透露。这种做法让人疑虑丛生。   这起贪腐案件,据当地群众讲,是安徽省凤台县的某企业老板向该县公安局一副局长行贿,借助其职权为黑恶势力“摆平”多起持枪打伤群众、开赌场的案子,引起当地极大民愤。如今,该案已在全椒县法院审理并宣判,但记者联系了解判决结果时却遭遇种种搪塞推辞,从“判决书是内部文件”到“案件敏感”,令人匪夷所思。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未成年人外,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都应公开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也要求裁判文书应遵循依法、及时、全面的原则公开,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作为这起贪腐案件,根本谈不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案件已经审理却不公开,如何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如何确保涉案者受到了应有的惩处?   令人忧虑的是,类似做法近来在安徽多次出现。马鞍山市公安局原局长程李明受贿案,此案在淮南市中级法院宣判后却拒绝向媒体提供判决书;芜湖市中级法院一审 “白宫书记”张治安案,更拒绝媒体旁听报道。公众广泛关注的案件,审理之后不公开,对相关部门的威信是一个重要的考验。   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障。全国很多地方都在积极创新司法公开方式,以公开促公正,甚至涌现出“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如今个别基层法院对公开信息不及时,处置过于随意,或选择在特定渠道、特定时段公开,将公众权利变成部门专权,或将“阳光审判”变成“暗箱操作”,这种做法极大地损害着相关部门的威信。   “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公开不仅能彰显正义、震慑犯罪,还有助于形成舆论监督来规范司法行为,改进司法工作。防止截留、歪曲、变味,通过一件一件让群众“看得见”的案件审理,才能做实社会公正底线,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记者 徐海涛 程士华   (新华社合肥12月1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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